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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:提前征收的“两费”将退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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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经国务院批准,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。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,如果一些个体户预交了管理费,可以得到退还。

  工商总局日前专门向各地工商局发出通知,要求自2008年9月1日开始,一律停止征收“两费”。同时,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“两费”,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,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,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。

  为防止出现变相收费的情况,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及时将停止征收“两费”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通告,设立举报电话、投诉箱等,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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